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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时间:2025-02-13 08:53:07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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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监督管理 篇一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方案 篇二

为贯彻落实基础管理整顿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进一步提高公司全体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及应急能力,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公司决定对全体员工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全员培训工作,现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标

(一)利用3个多月的时间,按照“分工种、分层次、分岗位”的方式开展全员安全培训,使员工熟悉、了解各项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掌握安全生产基础知识,熟知岗位工作职责和岗位安全操作知识,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二)进一步促使各级管理人员和各类从业人员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安全管理能力、安全事故遇险应变技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安全基础知识全员教育,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培训覆盖率100%。

二、培训对象

全体员工。重点为生产、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一线操作人员。

三、培训目的

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生产基本常识,了解和熟悉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熟悉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知识,熟知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全员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公司安全生产。

四、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各单位自行安排。

五、全员安全培训工作实施计划

(一)第一阶段(9月9日~10月9日,宣贯准备阶段)

各单位组织员工学习北化集团安全生产与节能减排专项治理活动要求的《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7个重要安全管理文件。人力资源部整理全员安全培训资料,编写完成《公司安全生产全员培训讲义(基础类)》。

(二)第二阶段(10月10日~11月24日,安全基础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公司各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16课时(其中2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

(2)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事故危害与事故预防、生产安全基础知识、生活安全常识。

(4)公司级安全教育应知应会知识。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二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不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0.2分;

(3)11月17日~11月21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考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部门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5)各单位于11月22日~11月24日分批组织学员召开培训心得或体会座谈会,内容包含对安全基础知识的认知、结合安全基础知识学习与工作实际反映业务或岗位安全管理需求和不足、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及合理化建议等。要求座谈会记录齐全。

(三)第三阶段(11月25日~12月5日,业务或岗位安全知识理论学习阶段)

1、培训实施单位:职能部室、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

2、培训课时:集中授课至少6课时(其中1课时培训考试)

3、培训内容:

(1)基层生产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要点。(职能部室学习内容)

(2)各生产、制造、维修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基层生产单位、辅助单位学习内容)

4、培训要求:

(1)各单位编写本单位第三阶段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计划,印发给本单位员工;

(2)学员做好笔记,人力资源部会同监察审计部定期抽查,抽查时少1人次,扣本单位生产经营考核0.2分;

(3)12月2日~12月5日采用闭卷笔试形式分批进行考核验收,考试成绩90分为合格,成绩不合格者限期学习后组织补考,对补考仍未通过的,下岗培训。试时各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亲自监考,人力资源部或监察审计部工作人员巡考。

(4)各单位做好培训档案收集整理工作。

(四)第四阶段(12月6日~12月24日,安全行动学习阶段)

1、安全环保部组织各单位于12月10日前制作或更新事故漫画宣传册、图文并茂的安全标语及事故展板。

2、各生产单位每班组织班前“三讲”活动。要求向岗位员工做到“三讲”:即讲任务,安排当班工作任务和操作标准、工序流程和重点环节;讲安全,根据当班生产任务和作业现场实际,对每位员工、每个环节、每道工序的安全注意事项逐条讲清;讲培训,根据培训计划,对员工进行每日一题培训,并于12月24日前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

3、安全环保部在该阶段组织各单位分批开展一次全员安全消防实战演练,要求有对抗演练环节。

(五)第五阶段(12月25日~12月30日,检查验收阶段)

由人力资源部、监察审计部、安全环保部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记录资料、现场实地检查和询问员工等方式,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全员培训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培训走过场或培训时间、内容、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各单位负责人及安监员、职教负责人在此期间要做好各项迎检工作。

……此处隐藏6153个字……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及安全保障能力下降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禁止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

(一)煤矿、非煤矿山按照有关规定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

(二)采用危险化工工艺生产装置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置自动控制装置,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四)三等以上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

(五)桥式起重机安装准确定位装置、起重机吊钩上下限位安全保护装置和压力机滑块防坠落装置;

(六)冶金企业在煤气危险区域,安装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七)各类机动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

(八)生产经营单位积极采用互联网隐患排查电子平台系统及其它互联网+技术;

(九)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采用新媒体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

(十)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聘请安全生产专家和安全中介机构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配置的安全技术装备、装置。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和储存区域之间应当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和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与员工宿舍、周边居民区及其他社会公共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危险因素较大的场所、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消防、通讯、照明等应急器材,并根据生产经营设施的承载负荷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核定的人数控制人员进入。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检查、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经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发放、报废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并定期检测、评价。

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单位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修改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条件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器材和物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设备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规定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以下事故的,其下属单位负责人向上一级作出书面检查。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向当地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第三十五条 对安全隐患未能按期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并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照。

各级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未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葫芦岛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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