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辑】新公司章程【新版多篇】为网友投稿推荐,但愿对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帮助。
公司章程(完整版 篇一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m1]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 ……此处隐藏23890个字……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于20xx年x月x日订立,自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xx年。
新设立公司章程 篇七一、监事会的组成
本公司创业初期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监事、一名外部监事,不设监事会。
执行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的任职条件
监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各项关于经营性质法律法规的要求。
具有较为完善的受教育经历,有较为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法务等方面的经验及学习经历并能接受后续教育。
不得对企业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不得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行为。
三、执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执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对董事会重大决策、企业经营活动中数额较大的投融资和资产处置行为等进行重点监控,并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2、监督检查公司财务,通过查阅财务会计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3、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监事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企业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监事会决议,对检查报告内容保密,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2、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财经纪律的规定,正确行使监督权力,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反映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和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
3、向股东会提交相关工作报告,包括监事会换届、延时换届申请报告;更换、增补监事申请报告;监事会决议和纪要;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专项检查报告、日常检查报告等;
4、制定监事年度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建立必要的企业信息资料库,确保监督检查的规范性。
外部监事除与内部监事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外,还须承担和遵守以下工作职责与履职纪律:
1、在年度和任期结束后,须向股东会提交书面履职报告;
2、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应将会议具体议程和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向所派出部门报告,并根据派出部门的意见,在董事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3、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不得在企业中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和福利待遇;不得在企业报销应有个人承担的任何费用;
4、完成监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务。
企业在监事会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务;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1、拒绝、阻碍执行监依法履行职责的;
2、拒绝、无故拖延向执行监事报送财务会计报告、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和提供相关资料的;
3、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的;
4、有阻碍执行监事监督检查的其他行为的。
四、监督检查工作
监督检查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决策过程、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
2、时效性原则。要随时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重要
3、及时报告原则。执行监事每次对企业有关方面的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公司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
4、不参与不干预原则。执行监事不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不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对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不直接发表肯定或否定的意见。
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式:
执行监事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一至二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1、日常监督检查:对企业日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年度监督检查:对企业的年度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专项监督检查: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企业有可能或已经导致公司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发现企业经营情况异常的,则须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听取企业负责人对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事项有关的会议;
2、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3、核查企业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4、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海关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调查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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